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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加强人才载体服务平台及引才揽智平台建设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区“万千英才”战略,打造中高端产业人才洼地,增强创新驱动能力,提升区域竞争力,根据《佛山市禅城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经济发展领域人才工作的意见》(佛禅府办〔2013〕96号)、《关于印发推进禅城区“人才服务阳光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3〕97号)的精神,现就加强人才载体及引才揽智平台等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人才载体及引才揽智平台建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开展人才需求调查、发放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企业院士工作室(站)补贴;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财政扶持资金;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发放建设企业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和引才揽智合作平台补贴及管理;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应加强配合,确保政策落实。

第二章  人才载体建设

第三条 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一)建站启动经费。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新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一次性给予40万元的建站启动经费。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建立的佛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分站)和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建立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建分站(基地)启动经费;分站(基地)经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后,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建站启动经费。

(二)科研工作经费。鼓励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基地招收博士后进站(基地)开展科研活动,每进站1名博士后给予该站(基地)10万元科研工作经费,设站(基地)单位应配套必要的科研经费。如发生博士后中途退站的情形,应退回已领取的科研工作经费。

(三)工资外津贴。禅城区属企业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在站期间,每人每月给予工资外津贴3500元;若配偶不随调,每人每月给予配偶不随调津贴800元。津贴由区财政支付,发放期一般为2年。如延期出站(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延期期间一次性给予工资外津贴3万元,配偶不随调津贴9600元。

(四)安家费。对出站后愿意留在我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且提供相关业绩材料的博士后,安家费分三年发放,第一年8万元,第二年10万元,第三年12万元。

第四条 建设企业院士工作室(站)

(一)推动在具备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建设“企业院士工作室”,并以院士为核心带动更多高层次优秀人才到我区组织技术研发、产品创新、利用和转化科技成果,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

(二)对新建立企业院士工作室(站)并签订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的单位,区政府给予20万元建室(站)补助。

此项经费在科技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的操作流程按照《佛山市禅城区院士工作室管理(试行)办法》(禅科〔2007〕70号)执行。

第五条 建设企业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一)在我区经济园区、重点行业及支柱产业中,选择有条件、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单位建设20个以上“企业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引导与吸引高校有计划地挑选在读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利用科研交流、项目开发、成果转让和就业承接等方式到基地开展专业技术实践活动,提高企业与高校人才对接率,强化高校引才揽智工作。

(二)对建立企业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单位,区政府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建设扶持资金。对在基地实践的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200元交通补助、400元住房租金补助;对博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贴、400元交通补助、600元住房租金补助。建立基地的单位按照上述项目金额不低于1:1标准给予补贴、补助,同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对在基地实践三个月以上,且父母(包括配偶父母)居住地在广东省外的,给予一次性探亲交通补助1000元。参加基地实践并在完成学业后仍留在我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就业满一年以上(并购买社保)的,区政府一次性给予硕士研究生2万元、博士研究生4万元的奖励资金。对已批准建立企业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  引才揽智合作平台建设

第六条 为加强我区海外人才引进培养工程的建设,构建海内外引才揽智合作平台,发挥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的聚集效应,在欧美、日韩等国家,构建3个以上的国际引才揽智合作平台;在湖南长沙、湖北武汉、陕西西安等国内人才集聚地城市,构建4个以上的引才揽智合作平台。

第七条 建立海外引才揽智专员制度。聘请在我区服务的外国专家、归国创业知名人士为海外引才揽智专员,充分利用各种国际社会资源,加强与海外华人专家学者组织、留学博士组织机构、社会科研院所的沟通联系,协助我区构建海外引才揽智合作交流平台,为我区推荐海外高层次人才、科研项目(成果)。

第八条 加强海内外引才揽智合作交流机构建设

(一)对与我区建立长期(三年及以上)人才科研战略合作关系的海外华人专家学者和留学生管理组织机构(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知名高等院校、重点行业(技术)组织管理机构和社会科研院所,根据双方签订的具体合作协议,并完成第一年考核指标任务的,区政府一次性给予人才科研合作启动经费10万元。

(二)对与我区建立长期(三年及以上)人才科研战略合作关系的国内高等院校联合组织机构(知名高等院校)、重点行业(技术)组织管理机构和社会科研院所,国内人才集聚地城市的主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双方签订的具体合作协议,并完成第一年考核指标任务的,区政府一次性给予人才科研合作启动经费8万元。

(三)对成功协助我区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与我区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合同且在我区工作满一年(并购买社保)的合作交流机构,按照引进每名海外博士3万元、国内博士2万元、世界500强高级管理技术人才4万元、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3万元的标准给予计奖。

第九条 开展名企抱团、行业抱团跨区域引才揽智活动。联合海内外引才揽智合作机构,有计划地组织名企抱团、行业抱团跨区域开展引才揽智活动;举办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工作、创业以及专家学者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构建人才集群与产业集群良好互动局面。

第十条 建立人才服务联合工作站

(一)发挥园区、社会组织在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在主要行业协会(商会)、经济(产业)园区中,建立5个以上的“人才服务联合工作站”,共同为社会各类人才提供全方位服务的联合工作平台。

(二)对建立人才服务联合工作站的行业协会(商会)、经济(产业)园区,区政府一次性给予5万元建站扶持资金,并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扶持行业协会发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组织保障。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区人才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发动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形成共同参与和推动人才工作的整体合力,健全人才工作督促落实机制,加强重点工作跟踪指导和专项督查。各职能部门、各镇(街道)、企事业单位要齐抓共管,通力合作,狠抓落实,创造性地开展各项人才工作。要建立人才、科技和招商引资工作的联动机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人才、科技和招商引资工作多管齐下、有机结合。

第十二条 宣传保障。加强政策引导和舆论宣传,大力营造尊重人才、见贤思齐的社会环境,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工作环境,待遇适当、无后顾之忧的生活环境,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要充分利用海内外引才揽智合作机构的信息平台,加强我区城市形象宣传工作,扩大国际社会影响力,提高吸引海内外人才到我区工作、创业的感召力和凝聚力。

第十三条 信息保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文化创意、电子信息、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针织服装和中西医药等主导产业,以及金融服务、研发设计、医疗服务等重点配套产业的急需人才情况调查工作,及时发布急需人才目录、科研项目(成果)对接、破解科研技术难题等信息,提高引才揽智的工作成效。

第十四条 资金保障。区政府坚持人才投资优先保障,加大人才发展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多元化投入机制,确保各项人才工作顺利实施。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人才发展基金。

第十五条 有关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绩效等工作,区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资金监督工作。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停止发放其所有资金,追回已拨付的经费;情况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除特殊规定外,均纳入禅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范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实施细则》需明确补贴的受理方法、认定条件、具体申报程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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