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在佛山市内注册时间超过12个月;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获国家、省、市或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创新创业大赛优胜企业;
创新型企业、省级软件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获得国家、省、市或区科技立项的企业;
企业研究开发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申报材料
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审核认定
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市科技局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市科技局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依照《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设立方案》、《佛山市科技保险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有资格申请享受市政府财政资金补偿、补贴政策,列为佛山市各类科研计划扶持的对象。
期满复审
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期同步),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